女儿为继承房产争夺八旬老父监护权

2013年04月23日11:38  每日甘肃网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陈霞李辉) 年过八旬的刘老先生患老年痴呆症之后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刘老先生亲生女儿为争老人的监护权闹上法庭。在法院确认了监护权之后,亲生女儿以监护人的身份将养女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搬离老人的房屋。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养女向刘老先生返还房屋。

  今年81岁的刘老先生生有一双儿女。1970年,刘老先生收养了妹妹10个月的女儿赵娟,之后一起生活并以父女相称。赵娟的户口登记在刘老先生夫妇的户口簿内,关系一栏记载为养女。2004年单位分给刘老先生一套住房,赵娟夫妇与刘老先生一同居住。2006年刘老先生的妻子去世。2009年10月,刘老先生被确诊为老年性痴呆。2011年2月,刘老先生的儿子将老人接回自己家中后,老人的亲生女儿刘红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赵娟告上法庭,要求立即返还居住的房屋。赵娟提出,自己与老人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并且一直承担着赡养老人的义务,社区也出具了自己系老人实际监护人的证明。该房屋在购买时,自己承担了大部分的购房款及装修款。因此,自己作为老人的养女,已经履行了实际的监护职责,有职责保护和管理老人的房产。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刘红的诉讼请求。之后,刘红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要求确认其为刘老先生的监护人。2012年5月,城关区法院判决刘老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刘红为监护人。2012年11月,刘红以监护人的身份将赵娟告上法庭。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刘老先生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赵娟虽与刘老先生长期在一起居住生活,但并不能由此取得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刘老先生与赵娟之间是否存在养女关系并不妨碍刘老先生对该房屋所有权、支配权。判决赵娟在判决生效30日内向刘老先生返还房屋。一审宣判后,赵娟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标题:兰州:争养八旬痴呆父 实为房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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